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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法院调整违约金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6 03:01:19 阅读: 来源:瓜果类厂家

借贷网讯 违约金过高不受法律的保护,2007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购置汽车,借款期限18个月,月利率7.5‰,被告每月归还借款本金1.1万元,利息据实计收;如未按期归还则按月利率6.5‰,计收罚息。

具体违约金情况是怎样呢?之后被告于2007年8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,2007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,2008年3月24日归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,2008年7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(经抵扣,被告尚欠原告上述借款本金16.95万元及利息)。2007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元,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7月31日,逾期按日1.5%计息。
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2007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35元以交纳养路费。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31元,逾期按日3%从借款日期计息。2009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以交纳2008年地税(D525XX车)。

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,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是事实,有借款合同和借条予以证明,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但2007年7月10日、2008年5月8日两笔借款逾期利息分别为日罚息1.5%、3%,即违约金,经法院释明,原告并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明显达到上述数额的损失,虽被告未到庭,但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,上述两笔借款逾期利息(违约金)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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